程序性动议

  上诉、答复、交互上诉和对交互上诉的答复统称为“书状”,因为当事方在上诉法庭前申辩并请求补救(也称为“救济”)。除了这些书状之外,还有当事方和非当事方可以提出的各种程序性动议,例如:

当事方提出的动议

补充提交书状动议

  当事方在提出上诉、答复、交互上诉和对交互上诉的答复后,不得提出其他论点。当事方必须向上诉法庭提出补充提交书状动议,在获准后才能这样做。根据《上诉法庭程序规则PDF文件 第31.1条和上诉法庭《第1号程序指示PDF文件 第二础.3节,如果当事方出于特殊情况寻求补充提交书状,上诉法庭可准予该动议。因此,在动议中,各当事方必须说明需要补充提交书状的特殊情况,并在动议中附上该当事方寻求提交的其他书状。上诉法庭庭长或值班法官可发布准予或拒绝动议的命令,或由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所组成的分庭在作出判决时处理该动议。

请求延长、中止或放弃时限的动议

  根据上诉法庭《规约》第七条第叁款和《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7.2条,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一方可向上诉法庭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中止、放弃或延长提出上诉的时限。《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30条规定,如果出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庭长或审理案件的分庭可缩短或延长《程序规则》规定的时限,亦可放弃任何规则。

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动议

  工作人员或实体可随时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动议,包括甚至在提出上诉之前寻求临时补救。上诉法庭《规约》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诉讼程序中无论何时均可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为任一当事方提供临时补救,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并与争议法庭的判决保持一致。”如果临时补救与争议法庭的判决不一致,将不予批准。

法官回避动议

  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23条容许当事方以与庭长或与上诉法庭有利益冲突为由,请求某位法官回避,同时说明理由。庭长或上诉法庭在征求有关法官的意见后,应就该请求作出裁定,并以书面形式把裁定结果告知当事方。根据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22.1条,“利益冲突”一词系指任何损害、或根据常理看来损害某一法官独立、公允地裁夺由其审理的案件的任何因素。

当即判决动议

  当事方可以提出请求当即判决的动议。在对案件的重大事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方如依法有权得到判决,可请求当即判决。根据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19.2条,当即判决可在任何时候作出,即使在上诉法庭不开庭时亦然。当即判决应由庭长指定的叁名法官组成的分庭通过。

撤回上诉动议

  上诉人可提出动议,要求撤回上诉。根据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18条之二(2),如果上诉人在案件所在的开庭期起始日之前将其希望终止诉讼程序的意向书面告知上诉法庭,并通知被告,庭长可命令将此案从登记册中删除。

非当事方提出的动议

非案件当事方参加诉讼的申请

  根据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16条,任何人如果根据《上诉法庭规约》第六条第二款㈥项的规定可求助于上诉法庭,均可因自己的权利可能受争议法庭所作判决的影响、从而也可能受上诉法庭的判决影响,在案件的任何阶段申请参加诉讼。

法庭之友书状提交申请

  根据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17条,可以诉诸上诉法庭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协会可申请提交法庭之友书状。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17.1条规定,书记官长应将申请的副本送交各当事方,后者有叁天时间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