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提供了区域组织参与安全理事会主要负责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宪法基础。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参与和平解决争端的情况;第五十叁条允许这些区域办法执行行动,但只能有安全理事会的明确授权。因此,第五十叁条建立了允许安理会利用区域办法实施其执行措施的机制。最后,第五十四条规定,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应始终告知安理会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各项活动。
《汇辑》中所有卷都包括安全理事会正式文件中对第八章和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条的含蓄性参引和明确参引,以及有关讨论第八章条款的实例案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