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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办法(第八章)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提供了区域组织参与安全理事会主要负责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宪法基础。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参与和平解决争端的情况;第五十叁条允许这些区域办法执行行动,但只能有安全理事会的明确授权。因此,第五十叁条建立了允许安理会利用区域办法实施其执行措施的机制。最后,第五十四条规定,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应始终告知安理会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各项活动。

  《汇辑》中所有卷都包括安全理事会正式文件中对第八章和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条的含蓄性参引和明确参引,以及有关讨论第八章条款的实例案例研究

 

  《汇辑》载入了以下分节:

A. 第八章条款的总体考虑因素

  该分节说明了安全理事会涉及《宪章》第八章条款一般性和专题问题的相关辩论和决定。

B. 在和平解决争端中鼓励和呼吁区域组织作出努力

  该分节突出了安全理事会在处理其审议中的具体国家局势时鼓励和支持区域组织和平解决争端各项努力的实例,例如,对于区域性的维持和平行动和调解及区域组织主持下的和谈表示支持。有关2008年以后涉及区域性维持和平行动的资料,见以下分节顿。

C. 授权区域组织执行行动,包括使用武力

  该分节突出了安全理事会在根据《宪章》第七章行事时授权区域组织确定其维持和平行动,执行强制措施和借助武力的实例。这些实例包括要求区域组织实施制裁,根据《宪章》第七章进行或确定区域性的维持和平行动。有关2008年以后涉及区域性维持和平行动的资料,见以下分节顿。

D. 区域性的维持和平行动

  在2008-2009年卷中创建的该分节,全面涉及了安理会与区域组织所部署的维持和平行动有关的惯例,包括安理会的支持表示,授权使用武力和报告任务。

E. 挑战安全理事会行动的适当性

  该分节突出了会员国挑战安全理事会审议区域组织根据第五十二条参与其中的各种局势的能力实例,这些实例讨论了在声称已违反第五十叁条的情况下安理会采取行动的必要性。

F. 区域组织的磋商、简报和报告

  该分节突出了区域组织与安全理事会沟通或报告安全理事会所使用的程序。

G. 来自区域组织的信件清单

  该分节列出了1946年至1988年期间的信件,这些信件已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但尚未载入任何会议的临时议程。这些信件来自(a) 区域组织,如非洲统一组织和美洲国家组织,(b) 争端或局势的当事国,及(c) 有关区域组织面前事项的其他国家。

 

全部内容

与区域组织的关系